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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1.股权确认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1)应以投资行为作为股权确认
的标准。(2)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与此相似的观点
是,以出资证明书或者公司章程记载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3)以公司登记机关
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但以上三种观点都有相反意见。另有观点认为,
确认股权不能以单一事项作为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股权权属的实质要件
(投资行为)和形式要件(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在实质要
件与形式要件不一致时,应根据争议当事人的不同决定取舍:当事人均为股东的,
应侧重于审查实质要件;纠纷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应侧
重于审查形式要件。
 
 2.名义股东和实质股东
 关于名义股东和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其类似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
关系。另有观点认为,其更与信托关系相类似。
 关于名义股东、实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名义股东与实
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
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质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另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当只认可名义股东。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
加诉讼,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
的判决。另有观点认为,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如果实
质股东仅主张股权权益,则公司无须加入诉讼;如果实质股东主张确权以求得名实
一致,公司必须加入诉讼,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实质股东加入公司的,法院不能强
行判决实质股东为公司名实一致的股东。
 
 3.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有这个法定要
求,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
观点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换言之,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
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附履行条件的合
同,合同成立后就生效。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所附
的条件。
 多数观点认为,该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
成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
果,除非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
 
 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存在瑕疵,如果转让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则构成对重大事
实的隐瞒,属于欺诈行为,受让人有权主张撤销转让合同。相反观点认为,转让人
对公司的实际情况未予隐瞒则不构成欺诈,受让人不能以出让人未适当履行出资义
务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5.强制执行股权时何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须以拍卖程序变现。对于在拍卖程序的哪一环节由其他股
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存在不同观点:(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在竞价结束、拍卖师
落槌时行使。(2)股东可在拍卖底价确定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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