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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4    作者:110网律师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在股权转让方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
1)若股权受让方对此不知情,则股权受让方可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或以此抗辩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要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2)若股权受让方对该情况知情,则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对出资瑕疵的责任还作出如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周永团律师联系电话:15013789586,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荣超中心B座3楼(市民中心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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