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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定期申领制,目前为每3个月申领一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经审核符合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从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于申领次月的15日至月底前一日凭本人《身份证》和《就业登记证》到各区失业保险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逾期未领的,须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后方可领取。 每月15日至月底前一日失业人员凭《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到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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