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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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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20726/477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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