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自愿辞职领取失业保险新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711日起,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失业时,因参保缴费不满一年、自愿辞职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