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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发布日期:2012-11-14    作者:110网律师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防范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手段,但两者的法律内涵和适用却有很大的区别。实务中,确有不少企业常常将两者混淆甚至等同起来。下面就两者的区别与联系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交流。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1、义务的基础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才有义务遵守相关约定。
2、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企业可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不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普通股劳动者,企业可以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义务的内容不同
保密义务强调的是劳动者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强调的是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4、义务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一般从劳动者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开始到商业秘密解除为止;竞业限制期限基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出部分无效。
5、违约责任不同
企业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直接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企业可直接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6、履行的条件不同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不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企业不支付保密费的,劳动者也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前提是企业根据公平原则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不需支付违约金;若劳动者已经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则可向企业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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