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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2-11-14    作者:110网律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依照下列情形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下列情形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下列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下列情形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下列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其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周永团律师联系电话:15013789586,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荣超中心B座3楼(市民中心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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