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诉法辅导: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2-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和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
(三)当事人特有权利
1、被害人
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诉权,因为公诉案件的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因而,被害人没有刑事起诉权、变更刑事诉讼、撤诉、上诉权。
2、自诉人
自诉人与被害人正好相反,有诉权:起诉权、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1)提起自诉权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上诉权)。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