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9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眉府〔2012〕25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眉山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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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眉山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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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眉山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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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眉山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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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眉山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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