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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2-11-0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刘荫花)日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沈某洪、沈某喜涉嫌非法采矿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沈某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喜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据悉,这是福建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也是该省检察机关首次以原告身份提起的公益诉讼。
  据介绍,被告人沈某洪从2009年7月开始至2010年8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南靖县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土矿,违法收取矿产销售款100万元。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洪非法采矿的矿种为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17.45万元。2011年5月28日至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被告人沈某洪转让给其的南靖县龙山镇西山村涌口关岭林地的竹林间空地挖简易水池、钻注液孔、安装水管等,并未经被告人沈某洪同意,利用被告人沈某洪原来搭建的工棚、挖的沉淀池和安装的变压器等设施,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土矿。被告人沈某喜非法采矿时在林地钻注液孔,将药液注入注液孔后,适逢下雨,造成山体滑坡致在此做农活的村民吴参珍被掩埋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沈某喜非法采矿的矿种为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8.8万元。
  后两人均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警方逮捕。今年初,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在走访现场时发现,山上植被破坏面积达9.3亩,山体存在继续塌方的危险。同时,遗留的注液孔也可能导致地表水快速渗入地下,形成新的滑面。为沉淀矿产所挖的沉淀池,也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如果对行为人的处罚仅针对资源掠夺,而对生态环境的“隐破坏”却不加审判,将遗留安全隐患。为消除隐患,当地检察院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构想。
  今年5月23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沈某洪、沈某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恢复植被:填平南靖县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山上因非法采矿遗留的注液孔;填平为沉淀矿产而在土楼底建的12个沉淀池;消除因非法采矿造成的涌口关岭山体滑坡危险;恢复因采矿破坏的植被等。
  6月初,南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检察机关说理,两被告同意按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消除危险,恢复生态环境,并在案件审理阶段开始着手恢复工作。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今,南靖县两处非法采矿破坏的山体实行了安全性清理改造,并已全面复植。生态恢复则是一个长期过程,检察机关让非法采矿者在恢复生态之前缴纳5万元保证金。恢复生态后,对恢复生态的山体要求持续监测5年,并再预留3万元的保证金,由当地政府保管。如果在监测期内出现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情况,3万元的保证金将作为监测治理的相关费用。
  据了解,2012年4月1日,南靖法院联合检察院、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复绿补种”机制,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刑罚(缓刑),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对造成的失火山林进行复绿补种,补偿自己的过失,在使被告人得到改造的同时,生态资源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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