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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王伟清律师
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非自愿的,这就是无过错责任无过失判断标准是相对人有无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相对人明知、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之进行交易,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司性质的界定已经不是原有的“全民”、“集体”和“个人”的概念,而是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的概念。作为企业法人的各类公司原则的理论依据。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对车辆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如何通行作了规定。是对一般通行主体的原则性规定,即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而本条则是对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所作的规定。与本条相比,除了通行主体与通行路段不同外,本条还增加了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主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文明礼让的精神。也是从大局出发,维护整体的交通和安全畅通。

  本条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行。如果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交通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这里所说的“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有两条以上交叉的道路路口。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具体规定,各种符号表示什么意思,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都应当熟练掌握。但是,这些交通信号标志也不是永远不变的。由于目前这些交通信号标志还不健全,要与国际交通信号的标志接轨,还需不断增加新的标志,驾驶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掌握新规定,以避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发生。

  二是机动车在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也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驾驶员首先应当减速慢行,如果遇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先让行人通过。遇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应当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讲,应当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交通才能有序而不乱。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的车辆”,是指本法规定的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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