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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蔡律师律师
      本案申诉人袁元(化名)是湖北某名牌大学的高才生,2006年毕业后,即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刚刚参加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袁元兴奋而富有激情地投入工作,常常连续熬夜加班却毫无怨言,在这种生活中他获得了极大的成就感。
  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袁元的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他渐渐感到疲惫、头闷,似乎睡觉也不能补充他白天的体力和精力消耗。2007年6月,袁元被确诊为双向性情感障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郁症。袁元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公司。
  遭IBM辞退精神受创一度自杀
  几乎在确诊为抑郁症的同时,因为巨大的工作压力,2007年6月19日,袁元递交了辞职申请。随后经IBM公司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当病情有所好转时,袁元两次拿着“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鉴定要求工作,均被公司拒绝。
  由于正常社会交往的长期断绝,与公司各管理层不断沟通而无回应的巨大心理压力,袁元抑郁症复发并加重。2008年1月11日,袁元与公司高层一次会议后精神崩溃并采取了自杀行为,数小时后,经路人报警才抢救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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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袁元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屡教不改。
  袁元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严重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和人身权。2008年3月7日,他将IBM(中国)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辞退行为违法
  2008年5月30日,劳动仲裁正式开庭,双方就IBM辞退袁元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激烈争辩。IBM公司代理律师以不公开开庭为由拒绝本报记者旁听。
  IBM一方认为,2007年6月19日,袁元曾经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从袁元提出辞职申请后已解除,之后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申诉人工资补助。
  袁元则认为,在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已撤回辞职行为,辞职并未生效,申诉双方之后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IBM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违法的,是为了执行其“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性政策。
  2008年6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以申诉人医疗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年2月”。《裁决书》同时还裁定:“2008年2月27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单位并非申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会不予采纳。申诉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书》同时还裁决IBM(中国)公司赔偿袁元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各界反响:反歧视任重而道远
  袁元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广认为,袁元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与经理协商撤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晓袁元患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国内知名的反就业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为袁元提供了义务的协助,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著名企业,IBM此举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不但违反了其签署的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中“不歧视”条款,还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希望IBM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申“不歧视”条款,为社会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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