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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关系纠纷争议问题:所有权人擅自己减少车位数量、改变消防通道,业主大会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甲公司为某小区的开发商,2010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公司将其所有的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商业用房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特别约定,甲公司需将地下停车库和消防通道进行改造,以满足乙方的生产经营需要。2011年11月,该小区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该业主大会,认为甲、乙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并造成小区安全隐患,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照竣工图恢复停车位和消防通道。

  律师观点: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决定了车位的设置本质上是小区整体环境的内部组成部分,属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故必须保障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本案中,甲公司虽是该车库的所有权人,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其行使向外出租的权利时,不得侵害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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