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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中利益保底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110网律师
事情由来:

本周一接到一个很久没有联系朋友的电话,说是有份合伙协议让我帮忙看看。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到了我办公室,内勤打电话说有当事人找我时,我还在路上。

当我一进会客室,他立马递过合伙协议,一边风急火忙的述说着事情的前因后果,一面催着赶紧看看。他说昨天发给一个在上海的律师朋友看了,但是朋友开口就说是“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啊,他急的不行。

他在那喋喋不休,一直看着我,未了说,要真是借贷的话,那他还有近四十万的利润可就泡汤啦,一定要帮忙想想办法。我示意他停下来,表示总得让我先看他当初的协议,才能跟分析,他才算安静了下来,他真是太着急了。

当我看完协议抬头时,他的眼光立马迎了上来,怎么样,怎么样,急不可待的接连着问了三遍。我笑着说:“哪有甘蔗两头甜的呢,有利润时你要分一半,没利润时你要按投资额的10%收取回利,当亏损你还不需要承担责任,确实与合伙法律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相违背,确实有点像明为合伙实为借贷”。他一听就焉了,耷拉着头一声不吭。

我再次将整个合同从头到尾看了遍,问了他几个问题后,跟他说你们这个跟我们平时所说的“明为合伙,实为借贷”有点不一样,我不同意你上海朋友的观点,法律关系依然是合伙,而不是借贷。他很是激动,耷拉着的头总算是抬起来了。然后我跟他交待了补救方法,让他先照着去办,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再来找我。

对于“明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

法律分析:

对于“保底条款”“明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该规定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界定为: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以致于实务中凡是遇到有保底条款的均认定为借贷,但是往往没有认识到在该解答中,对于所谓的保底是区别对待的,在上述引用的规定可以清晰看出该解答是区分为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是投资后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第二种是投资后,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对于第二种才是我们所说的“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对于第一种情形还是认定为联营,只是对利益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方式做了调整,条文表述为“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可见,对于有保底条款的,并不是一味的认定为借贷。并且该解答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拟制体与法律拟制体(单位)之间或自然人与法律拟制体之间,总之必须有一方为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并不适用该解答,那怕是根据该解答的精神,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更应该区别对待。

回到上面的那个例子,合伙的法律性质不能因为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而改变,只是需对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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