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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的“代收货款”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时下买卖合同中,因卖方与买方两地相距,买卖双方同时履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为障碍。物流公司的“代收货款、见款发货”业务应运而生。

此处我们讨论的代收货款其实质为,“同时履行”的延伸。在整个流程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卖方与买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二为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三为卖方与物流公司的代收货款的委托合同关系。对于前两个法律关系所生争议不多。对于第三个委托代收货款情形下极易发生纠纷。

实践中,往往发生物流公司将代收的货款不及时返还或根本不交付卖方,此时依委托关系或不当得利,卖方均可主张物流公司返还。

在物流公司没有收取货款,直接发货,法律关系又为何呢?卖方可否直接向物流公司主张要求支付与货物等值的价款?要回答上面的问题,必须明白,代收货款的实质,代收货款有点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托收”,但又与“信用证”相异。它不同于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作保为卖方提供买方付款的保证。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情形下,物流公司根本没有此种意思表示。

在物流公司未收取货款的情形下发货,卖方能否直接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与货物等额的价金呢,我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一为物流公司如向买方之外的人交付货物,卖方可以直接向物流公司主张货款。

二是,物流公司向买方交付货物,没有收取货款时,此时卖方不能直接向物流公司主张与货物等值的价金。理由如下:①代收货款情形下,物流公司的违约至使,卖方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沦落为“先交货,后收钱”,物流公司只需承担卖方追不到货款或追货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的风险;②物流公司的违约,卖方在未向买方主张合同权利之前,卖方的损失并未确定,有可能为货款的全部,亦可能仅为追货款中产生的费用,亦可能为两者之和;③卖方并未因物流公司的放货行为而丧失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权利;④在物流公司占有货物时,基于委托,物流公司有权在交付买方货物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但只要物流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后,物流公司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权利就终止,卖方只是授权物流公司于交付货物时,代收货款。收取货款与发货均属于即时履行,不存继续履行问题。

综上,物流公司在未收取货款时发货,应依与卖方付款放货的约定,向卖方承担卖方向买方追取货款的风险。卖方不能在未向买方主张的权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与货物等值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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