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产权房需谨慎 谨防合同被人篡改
近日,烟台莱山公安局,经过侦破将犯罪嫌疑人,25岁的售楼小姐李某抓获,李某私自将村委的购房合同占有,经过涂改形成自己已购买房产的假象,之后在网上低价叫卖,骗取他人钱财。 房产被人“一女嫁二夫”?
2009年12月份在烟台国际机场工作的赵某急急匆匆地来到莱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同志,快帮帮我吧,4万多元房款就这么被骗走了。”看到此人急躁地样子,民警立刻让赵某坐下说话。
“刚才我到我买的房子哪里打算找人看看怎样装修,但是进门之后却发现,大门早就被人打开了,里面同样有一伙人正在往屋内搬水泥。我一下子傻了眼,我的房子怎么能有其他人呢?难道是走错了楼栋?”赵某说道。于是,赵某马上打听楼内装修工人,得知这栋楼就是他所购买的房子。赵某一时间大为恼火,找到该房屋的开发商——村委与其理论,是否是将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户主,玩起了“一女嫁二夫”的手法。
村委的工作人员马上查找了相关购房记录发现,该房产的购买登记人根本不是赵某,而是另有其人。村委的工作人员要求赵某出具购房合同,赵某拿出合同给村委的人一看,结果让赵某为之一惊,“这合同是我们一期购房的合同,这是二期的房子,两份合同不一样。你的合同根本不管用,你这是从谁哪买的房子?”村委的销售人员问道。赵某马上描述了卖给他房子的女子长相和姓名,结果村委的人还真认识这名卖房人李某,“是个小姑娘对不?长得挺清秀,个子不高,之前在我们这里是一名售楼小姐,后来辞职了。”村委的工作人员说。这时赵某才发现,他被这名清纯的小姑娘骗了。
原购房合同被人篡改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莱山区莱山镇的这套房子属于村建的小产权房屋,没有房产证,业主购买房屋只有一张个人和村委签订的购买协议,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前期在该售楼处工作,手中有一些盖有村委印章的出售一期房屋的售楼协议。
于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就自己用已经作废了的盖有村委印章的房屋买卖协议,制作了一份该小区二期房屋已经被李醒买下的假的购房协议。之后,李某在网上发布要将此房对外转让的消息。受害人赵某就是看了这份假协议,才信以为真。因为小产权房屋无法到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查证房屋的户主等信息情况,从而赵某认定该房屋属李某所有,最终被犯罪嫌疑人李某诈骗购房款4万多元后潜逃。2011年2月份,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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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经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此案中的涉案财产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市民如要购买此类房屋必须谨慎。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所以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也就是说第三者购买小产权房再装让的买卖中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是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首先,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在小产权房的转让过程中,买房者没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等法律证明文件,所谓的就是一张和当地村委或者开发商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而小产权房的受转让方购买到该房之后也只能将相关的购买协议转换成自己的名字,而小产权房本身的性质根本就没有转变。因为小产权房屋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房产律师提示: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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