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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2.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3.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申请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原件及复印件
5. 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证明材料
6.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
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程  序 1.纳税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并携带申请材料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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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9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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