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纠纷中夫妻协议的效力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双方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特别在协议第三项“违约责任”第二条中规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
没想到,就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罚金1万元。虽然男方李某坚持“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但王某代理律师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并未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李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故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索赔诉请是正确的。
首先,“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本案当中的“协议”就是,这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
其次,“忠诚协议”是婚姻法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的主人公为了促进双方的互敬互爱,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签订协议,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是社会的进步。
再次,违背“忠诚协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本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而当一方由于过错不履行该义务,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王某作为反诉原告,因李某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提起赔偿请求,经审理证据确实充分,必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惩戒“违约者”具有法律与现实意义。
“忠实义务”有法可依,反映了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批判态度和对高品质家庭生活的导向,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还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起到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但是,杜绝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轨行为,更多地要靠每个人提高自己的道德文化素质,自觉抵御各种诱惑。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