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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110网律师
20091022日,本所接受刘某委托为其人身损害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指派王尚金律师代理。
20091029日,崇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091129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一次庭审。
201013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二次庭审。
2010322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三次庭审。
20101011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四次庭审。
2010126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103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506409.25元,扣除已收到的医疗费77000元,尚余429409.25元,由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30000元,其余399409.25元,由被告孙某、佳俊公司、熊某共同赔偿279586.47元,由被告姚某、龙某连带赔偿83875.94元,被告县公路局赔偿33550.38元,被告邹某、周某分别赔偿1198.23元;二、上述被告孙某、佳俊公司、熊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的279586.47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代付225800.19元,其余53786.28元由被告孙某、佳俊公司、熊某共同赔偿;……….审判长  黄望良   审判员  李忠良  人民陪审员  洪明贵   书记员 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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