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2009年10月22日,本所接受刘某委托为其人身损害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指派王尚金律师代理。
2009年10月29日,崇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09年11月29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一次庭审。
2010年1月3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二次庭审。
2010年3月22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三次庭审。
2010年10月11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第四次庭审。
2010年12月6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103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506409.25元,扣除已收到的医疗费77000元,尚余429409.25元,由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30000元,其余399409.25元,由被告孙某、佳俊公司、熊某共同赔偿279586.47元,由被告姚某、龙某连带赔偿83875.94元,被告县公路局赔偿33550.38元,被告邹某、周某分别赔偿1198.23元;二、上述被告孙某、佳俊公司、熊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的279586.47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代付225800.19元,其余53786.28元由被告孙某、佳俊公司、熊某共同赔偿;……….审判长 黄望良 审判员 李忠良 人民陪审员 洪明贵 书记员 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