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举例说明:小刘因交通事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小刘的上肢残疾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理应给予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据此,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如何理解此公式?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举例说明:小吴由于一次交通事故虽保住了生命,但却造成腿部残疾。医院为小吴配置了普通型轮椅,花费4000元,小吴可向肇事者要求40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此时,如果小吴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张峰律师特意提醒: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