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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郭永军律师
  
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以上的;
6.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 导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对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是明知故犯。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 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名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2. 玩忽然职守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徇私舞弊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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