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内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内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三)内资企业合并业务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内资企业分立业务中,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有关合同协议; (五)上年有关企业的会计决算报表; (六)上纳税年度有关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分局(局)核准的20个工作日,市局核准的30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SB022合并分立转让置换税收待遇确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