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组建为非法人的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申请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 (五)投资者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 (六)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资料; (七)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存款账户。 |
申请表格 | (一)《统一申报汇总纳税申请表》;(二)《统一申报汇总纳税分支或营业机构申请名单》。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