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 |
申请材料 |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5.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6.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7.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8.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申请表格 | 《总机构(集团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费用分摊(集中提取)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 www.szds.gov.cn 网站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登记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查;(三)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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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16总机构(集团)费用分摊或集中提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