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比例分摊方法确定各子公司应付费用后,改变确定分摊比例的参数。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以比例分摊方法确定各子公司应付费用,如遇特殊情况,改变分摊比例的确定参数。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需明确原参数的确定方法、改变参数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参数);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有关劳务合同; (五)发生特殊情况的有关证明资料; (六)拟采用参数项清单。 |
申请表格 | 1、《总机构(集团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费用分摊(集中提取)申请表》;2、《总机构(集团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费用分摊(集中提取)申请表》(附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