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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减轻判罚案例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之父翟**的委托,指派陈启亮律师担任被告翟**的辩护人,受理案件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所涉案情进行了了解。被告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可以减轻对其处罚,现对翟**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局委托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得出被告精神状态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案发时被告人因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恳求法院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矛盾引起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公安卷中,20**10****40分,被告翟**在孙耿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17行至22行所述:“我有癫痫病,近几年时好时坏,所以一直找不到媳妇。20****月份的时候,孙耿镇**村的艾**给我介绍了一个云南的对象,我不知道那女的姓名,我跟那个女的结婚…………….,后来我听说,是艾**把他送走的,我天晚上就到艾**家找艾**,然后我们打的架”。被告在看守所做的两次讯问笔录也提到过上述因婚姻家庭纠纷才导致本案发生的笔录。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是一起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所引起的民间矛盾所致,恳求法院给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也是导致本案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安卷中,20******0055分阎**在孙耿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第**页第****行、第**页的第****行说“其中一个男的拳头巴掌的打我侄子(翟**),我侄子也拳头巴掌的打他,这时一个男的拿着铁锨过来了,他的铁锨被我们夺下来,他就过来拳打脚踢的打我的侄子,我侄子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朝着那个拿铁锨过去的男的冷过去了,结果一下子把他打倒在地了…….。”
公安卷中,20********20分,被告人讯问笔录第二页第**行至**行所述:“在那里我看见有一个男的拿着铁锨过来了,……..我就顺手把手里的砖块朝那个拿着铁锨过去的的男的扔过去了,结果一下子把他打倒在地上了。接着我就被那个用手指我的人摁住了,那个人就骑我身上开始拳头巴掌的打我”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被告在受到对方侵害的情况下,才做出的反应,受害人本身也存在过错。恳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翟**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清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险,多次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可见其悔罪彻底。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言辞证据,没有任何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极富感情化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的效力相对较弱。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依然认罪伏法,由此可以证明被告人悔过的诚意,对此希望法庭能够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翟**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
     被告人从小到现在都是个很老实的孩子,和任何人见面都很有礼貌,跟别人说话也从不大声大嚷。因癫痫病的原因,平时只在家跟着爸妈干点轻快活,很听大人话的一个孩子,没有过前科。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是因一起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所引起的民间矛盾所致,被告人犯罪时因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翟**的刑事处罚,同时恳求法院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陈启亮律师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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