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例介绍
2011年5月2日,殷某骑自行车到东莞市高埗镇某影碟档购买光碟,吕某将殷某停放在旁边的自行车盗走,殷某立即跑步追赶未果,遂借用路人骆某的自行车追赶。快追到时,殷某试图将吕某骑的自行车撞停,但未能成功而摔倒在地,后又租乘杨某驾驶的出租车来到某电子厂门前附近。殷某下车后拦停刚骑车到此的吕某,即持随身携带的小刀上前捅刺吕某,捅中吕某的左颈部,致吕某受伤,殷某遂逃离现场。后吕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吕某系他人用锐器刺中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4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殷某指定辩护,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受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定,指派庄娘友律师担任被告人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还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殷某当场发现被害人吕某盗窃自己的自行车和影碟机,为使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殷某采取跑步、骑自行车、搭乘出租车的方式持续追捕被害人吕某,被告人殷某最终将其拦截,当时,被害人吕某仍手持被告人殷某的财产,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被告人殷某为使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还击,符合防卫的紧迫性、现实性和当场性。被告人殷勇主观上有正当防卫的意识,客观上也实施了防卫行为,虽然最终超出了防卫限度,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条之规定,被告人殷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殷某坦白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在自行车被被害人吕某偷走后遂通过跑步、借骑他人自行车及乘出租车方式追赶,在追赶到吕某后持刀伤害吕某身体,致1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吕某盗窃并骑走被告人殷某的自行车在先,殷某为追回自己被盗的自行车而持刀捅刺被害人吕某,由此可见,殷某为使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还击,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且被告人殷某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法应对被告人殷某减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