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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遇,妻子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结婚6年来,丈夫李某未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仅在外有外遇,还时常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不堪忍受,决定聘请律师起诉离婚。
  判决:
  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最终做出判决: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月;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法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评析: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无视原告感受,对原告在精神上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伤害,虽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始终无悔改之意。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深厚感情基础之上的,夫妻双方应基于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由于被告的过错,现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2、被告多次无端滋事,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原本就已破裂的婚姻感情冲洗的荡然无存。
  3、被告多年来未尽其作为父亲的家庭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工资收入从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被告对于原告与孩子的生活状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原告一直是靠一人之力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孩子。被告长期以来的这种行为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
  二、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法庭充分考虑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过错造成;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在外居住,几乎未尽任何家庭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扶养、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
  三、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1200元/月的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起居,被告曾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与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感情。因此,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法庭应当判令小孩随原告共同生活。
  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人民币3万元
  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长期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到原告的身体健康,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理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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