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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的施工人。
转包有两种情况,即将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施工和肢解分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此,如果你是工程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你就是实际施工人。  
       违法分包有四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因此,如果你是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你也是实际施工人。 
       据此,可以认为工程转包、肢解分包 和以上四种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均为实际施工人。此外,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从事施工的也是实际施工人。
      此外, 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除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以外,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为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个人,因其主张的是劳动报酬,不是工程款;同时,劳务人员也不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因此不是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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