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休息休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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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情形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情形主要有:
1. 休息日
情形一:标准工时制:每周五天八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
情形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一日不一定安排要在周六、周日,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后,应按同等时间安排
2. 法定休假日
目前共有11日,分别为
元旦1日:1月1日
春节3日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日: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1日:5月1日
端午节1日: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日: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日:10月1、2、3日
3. 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需满足的条件:要求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广东省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4.婚假、丧假
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简单地说,婚假即为3+10(晚婚);晚婚的条件为: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比法定婚龄迟3岁。
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5.产假、看护假、哺乳假
产假、看护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产假:90天,产前15天,难产加30天,多胞胎加15天,晚育加15天,优待加35天。
看护假:10天
孕期流产者产假:
女职工孕期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哺乳假: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前提:经申请,领导批准,不是一定有的假期
支付标准: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6. 医疗期
含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7.其他
(1)事假
员工请事假,是否支付工资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2)停工留薪期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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