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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论不服,重新要求鉴定
发布日期:2012-10-27    作者:110网律师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周*,女,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
被申请人:李**,女,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
申请事项:
依法对济南**司法鉴定所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第一、济南**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
1、济南**司法鉴定所从受理到作出鉴定意见书的时间违法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被申请人申请鉴定日期为2012229,但是济南**司法鉴定直到2012410才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日期已经超过了上述通则规定的日期,因此说**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在时间上是严重违法的。
2、被申请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六个月后申请做伤残鉴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做鉴定是不对的,同时济南**司法鉴定所也存在违法受理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5.3之规定,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6个月以内进行,
本案中,2012111日被申请人治疗完毕出院,其同年229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其做伤残鉴定,被申请人出院的时间与其委托做鉴定的时间间隔太短,违法上述标准的规定,因此说济南**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上严重违法。
第二、济南**司法鉴定所没有对被申请人的伤残进行公正、客观鉴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存在严重违法,不应当予以采纳;
被申请人治疗终结后才可以做伤残鉴定,此时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当稳定,伤势也有明显好转,济南**司法鉴定所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但是该鉴定所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只是经过查阅被申请人住院时的CT片和X线片作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但是该鉴定所没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严重违法,恳求贵院撤销该鉴定意见书,要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济南**司法鉴定所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贵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济南**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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