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核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
申请材料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其实需要提供的资料 |
申请表格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
决定机关 | 市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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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