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税务变更登记核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
申请材料 |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属于上述四(一)中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申请表格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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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011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