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
法律依据 | 1、1990年10月19日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调和聘雇外地人员管理的决定》(深府[1990]308号)第二条款; 2、2005年8月1日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3、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数量及方式 | 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宏观调控数量。 依据:市人大批准的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条 件 | 1、总量和质量需符合市政府、市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对人口数量增长的要求; 2、申请人员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中的迁户条件。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 [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七条款。) |
申请材料 | 有关执行部门需提交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申请报告一份。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990年10月19日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调和聘雇外地人员管理的决定》(深府[1990]308号)第二条款。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990年10月19日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调和聘雇外地人员管理的决定》(深府[1990]308号)第二条款。) |
程 序 | 1、人事、劳动、公安及六个区发改等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申请报告; 2、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议,然后报市人大批准; 3、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人口发展总量安排具体的实施计划; 4、各申请单位按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领取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入户指标卡。 依据:1990年10月19日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调和聘雇外地人员管理的决定》(深府[1990]308号)第二条款。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七条款。 |
法律效力 | 凭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入户指标卡办理调干、招(调)工、政策性夫妻分居、子女随迁、招生、引进留学归国人员、接收应届毕业生及复退军人等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七条款以及1990年10月19日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调和聘雇外地人员管理的决定》(深府[1990]308号)第二条款。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有年终统计核算,作为检查、核实年度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作为次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编制的依据之一。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