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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
发布日期:2009-10-07    作者:阎庆律师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5月1日起实施
//news.jx163.com 发布时间:2009-03-30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点击: 2935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住院分娩要实行实名登记制、生育第一胎将不再办理生育证而改为生育服务证、生育间隔期被取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可领取奖励扶助金……《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已经过4次修订,此次修订修改20余处。   取消生育间隔期
  原条例第九条规定:“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符合条件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取消了这一规定,即不再设置生育间隔期,但关于生育二胎的政策仍没有松动,依旧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民,只生育1个女孩的”等11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胎生育证改为生育服务证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取消了一胎生育证制度,普遍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条例》规定,我省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奖励扶助金扩大到城镇
  此前,我省规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新修订的《条例》将这一政策扩大到“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条例》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国家工作人员计生违规要开除
  《条例》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原规定则还含有撤职的一种处分方式。
  非法鉴别性别主要领导担责
  原条例中,对出现“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行为,只是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订后的《条例》则增加了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对象。
  住院分娩要实名登记
  该《条例》还增加了一个新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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