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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超时限开除劳动者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申诉人:幸某,男,汉族,某银行某市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沈某,系某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诉人;某银行某地区分行
  法定代表:贺某,系某银行某地区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某银行某地区分行法律顾问,全权代理
  1997年4月17日,某银行某地区分行对幸某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幸某不服,以自己嫖娼已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地区分行开除处分超过法定审批期限、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对自己的开除处分决定,并恢复原工作。
  1996年5月17日,某市公安局对某银行某市支行职工幸某1996年3月18日嫖娼之事处以1000元行政罚款;1996:年7月3日,某市公安局又对幸某1996年8月再次嫖娼之事处以警告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1996年10月28日,某市支行上级行某地区分行派该行人事科、纪检组两名工作人员就有关幸某嫖娼之事前往该市公安局调查取证,获得相应的行政处罚幸某嫖娼行为的法律文书副本,证实幸某在1996年先后两次嫖娼。1997年2月3日,某市支行召开行党组扩大会议,会议决定:一致同意开除幸某公职,职代会将事实材料向与会各位代表宣读,征得职代会代表讨论通过。1997年2月13日,某市支行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全部7名工会委员一致同意给予幸某以行政开除处分。1997年4月17日,某地区分行(某市支行无独立人事权,职工奖惩由其上级行地区分行行文公布)作出了关于给予幸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案情分析]   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乱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劳动者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种最高行政处分。开除劳动者应遵循一定程序:弄清事实,搞好取证,对劳动者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查清,所取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厂长(经理)依据劳动者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开除劳动者审批时间,应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月。
  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5个月内不能审批完毕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开除处分的时间;"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所犯错误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风应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中的幸某道德品质败坏,两次嫖娼,错误是严重的,某地区分行从1996年10月28日证实幸某犯有嫖娼错误,到1997年4月17日才对幸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超过了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开除处分的审批时间,在未经上级分行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拖延审批处分时间,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开除职工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某地区分行开除职工并未经其同级职代会讨论通过,也末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处理程序违法。


[案情结果]   1.依法撤销被诉人给予申诉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由被诉人收回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2.申诉人应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本案仲裁费320元(其中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200元,申诉人承担12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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