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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过程造成小儿脑瘫,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分娩过程造成小儿脑瘫,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陈  述  词

             

一、基本经过

    XXX(以下简称产妇),主诉“停经9月不规则腹痛3小时”于2000年3月26日1:40AM住进XX县人民医

院(以下简称医方),入院诊断G1P0宫内孕40+4w LOA活胎临产。预产期2000年3月22日
    2000年3月26日1:40AM入院时宫口3cm,容受厚,胎心140次/分,胎膜未破
    2000年3月26日2AM胎心140次/分,宫缩间歇3分钟,持续30″,胎膜未破,宫口5cm
    2000年3月26日7:50AM,胎心140次/分。宫缩间歇2分钟,持续40〞,胎膜未破,宫口7cm
    2000年3月26日8:50AM,安定10mg静推
    2000年3月26日9:58AM,自然分娩男婴李淼麒(以下简称患儿)面色红润、呼吸平稳,但无哭声,

拥抱反射有,握持反射有,吸吮反射有
    2000年3月26日9:59AM,1分钟Apgar评分,心率1分,呼吸、肌肉张力、刺激反射0分,皮肤颜色1分

,总分2分。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
    2000年3月26日10:10AM胎盘胎膜娩出完整,未见老化钙化灶等异常
    2000年3月31日产妇B超子宫复旧不良
    2000年3 月26日10:30AM患儿转入儿科,诊断①新生儿窒息、②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2000年3月27日婴儿CT显示①新生儿缺氧性脑病、②蛛网膜下腔出血
    2000年4月8日9AM出院诊断①新生儿窒息、②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③新生儿颅内出血
    2000年4月8日9AM出院情况:治愈
    2003年5月13日湖南省儿童医院明确诊断为①脑性瘫痪、②智能落后、③继发性癫痫

二、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

    2004年3月16日常德市医学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而在分析意见中却多处自相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其分析意见第(2)项中写道:“产程观察中无胎儿宫内窘迫的征象”,在第(3)

项中又写道“新生儿脐带绕颈较紧,是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的主要原因”,第(4)项写道:“脑瘫是因

新生儿重度窒息所致”,却又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患方想问:医方是否有按医疗规范、常规观

察产程?是否是应该观察到而没有观察!应该正确及时处理而没有正确及时处理!显然该鉴定结论违背

客观事实和医学妇儿科学,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袒护医方,严重损害了患者、患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一)、产妇入院后未及时作B 超检查,未及时发现“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使本次医疗事故的发

生成为必然。

    在患者入院后“家属一再强调孕妇在怀胎七个月时做了检查,以后未再作任何检查”(见初次鉴定

会医方陈述词第3页第1行)。也就是说孕妇怀胎七个月后至分娩前的3个月时间内胎儿情况不明,此时作

为医方应有的高度责任心和从医者对待每一个生命应有的如履薄冰的警惕感来讲,理应作B 超检查,包

括三大常规,可是医方却固执地把未能明确诊断“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见初次鉴定医方陈述词第3页

第2段第1行)的责任推给患方。难道可以说因为孕妇自己未作B超检查,所以医方也可以不做吗?

    医方声称“入院时孕妇宫口已开大3cm,产程进入加速期,晚上病房不能做急诊B超,门诊做B超路途

较远,B超对脐带绕颈诊断没有100%,就算B超报告脐带绕颈也不是手术绝对指针”。

    患方认为,作为医方明知患者G1P0,第一产程较长(11-12小时)。完全具备作B超的时机,所谓“

晚上”、所谓“门诊四楼较远”,不能作急诊B超,并非不可抗力,不可克服的困难。B超机都是可以移

动的,就算不能移动,路上可以用手电筒、可以用担架、可以由医护人员陪同,难道可以说:“因为黑

白B超对脐带绕颈诊断没有100%”所以就可以不做B超,作为医方,没有100%的希望我们就不努力了吗

!恰恰相反,脐带绕颈较紧是有压痕的,黑白B超完全可以诊断,孕妇羊水较清还可以看见脐带横断面。

而医方谎称到门诊作B 超“违反当今诊疗常规”,不知是哪家的学术观点,难道医学上有禁止的规定?

医方到底是遇到了什么不能克服的困难,遇到了什么不敢承担的风险而没有去做B超。相反,胎儿近3个

月的情况不明,就是最大的风险,遗憾的是医方明知风险所在,明知没有做B超,胎儿情况不明,却置之

不理。我们说意识到了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意识到了问题而没能正确地对待它。

   如果医方能及时完成B超检查,及时发现“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及时预见到胎儿宫内窘迫的极大

危险,放弃侥幸心理,及时处理,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二)、存在产程异常,而又没有按医疗常规监测宫缩和胎心,未能及时发现宫内窘迫,甚至窒息,

未能及时处理,是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医方入院诊断“G1P0宫内孕40+4W LOA活胎临产”且记载宫口已开3cm,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妇产科

学<临产的诊断>》一节(第六版第74页)明确指出“宫缩的具有节律性,是临产的重要标志。”

    而孕妇主诉:“停经9月不规则宫缩3小时。”根据宫口3cm,应该是在2000年3月25日10:40PM产程

就已开始,比预产期晚了4天,而此时早已进入加速期,但宫缩不规则。宫颈内口本应向上向外扩张,宫

颈管会遂渐变短直至消失,而体检记录容受“厚”,也就是说存在宫颈水肿,很可能是胎儿压迫所致,

此时,如果人工破膜缩短产程,及时娩出胎儿,也许就不会出现宫内严重窒息,留下现在的后遗症。

    在医方“孕妇待产观察记录单”上,我们清楚地看到医方只在2000年3月26日2AM和7:50AM测过两次

胎心,如此地观察,不知医方是怎样得出一个正常的产程图,恐怕又是实习生照书本画的吧!我们细看

观察记录,2AM时宫口5cm,也就是说从入院时1:40AM的3cm,短短的20分钟又开大了2cm,而7:50AM时宫

口7cm,也就是说从2cm到5cm,长长的5小时50分钟宫口也是仅开大了2cm,这是一个正常的产程吗?

    根据前述宫缩不规则,宫颈厚,羊水未破等体检,此时极有可能存在胎儿宫内窘迫。遗憾的是医方

先是没有做B超,不能及时发现“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和产程异常,后又没有根据高等院校教材《妇产

科学<正常分娩>》一章(第六版第74、75页)按医疗常规操作“进入活跃期后应每15-30分钟听胎心一

次,每次1分钟,进入第二产程后,需密切监测胎儿有无缺氧,应勤听胎心,5-10分钟听一次,若发现

胎心异常,应立即行阴道检查,尽快结束分娩”。而医方有听诊器不用,有胎心监护仪不用,在零点班

时对产妇几乎无人问津。

    最能说明产程进展情况,并能指导产程处理的产程图,又被“虚假正常”掩盖。医方即已诊断“临

产”,又发现不规则宫缩,,即明确“入院时产程已进入加速期”,而产程却以2AM开始,整个零点班又

无人监护、无人处理,是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宫内窒息存在的事实和医学依据

    (1)、医方在首次鉴定会上陈述词第3页第3段声称“《现在儿科学》著名专家林庆,在脑性瘫痪病

因一节中提到(693页)围产期的主要缺氧因素,脐带绕颈就是窒息的重要原因,”难道脐带绕颈是胎儿

的错,难道没有发现脐带绕颈是孕妇的错!如前所述没有做B 超,没有及时发现“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

”是医方的严重过失。胎儿宫内窘迫而医方又没有按医疗常规观察宫缩和胎心,错过了及时处理的最佳

时机,造成此次医疗事故。

    (2)、胎儿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2分,没有呼吸,提示存在重度窒息。根据高等医学院校教材

《儿科学新生儿窒息》一节(第五版第95页)造成重度窒息的原因可以排除母亲因素和胎儿因素,只能

是分娩因素:一种情况是存在宫内窒息,另一种情况是在第二产程分娩产道中造成的窒息。①如果是宫

内存在窒息的话,肯定是如医方所承认的那样“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造成的,因为胎儿发育正常,胎

盘无异位、早剥,无老化钙化灶、功能不足等其他原因造成慢性窒息。此一过错在于医方没有及时做B超

诊断,关键的是第一产程又没有及时监测胎心,及时发现,及时处理。②产后经过吸痰并没有吸出异物

,并立即进行了口对口呼吸,证明呼吸道通畅,那么如果是在第二产程分娩过程产道中造成的,第二产

程进展顺利,无不良挤压,也只能是“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造成的,如果较松的话,可由助产师轻轻

刮下,而没有及时诊断“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的过错正是医方的重大过失,即便此时,如果用两把止

血钳夹住脐带,从中间剪断,也可及时松开呼吸道,可惜的是医方再一次地“扼住”了患儿的呼吸,并

没有采取断然措施,致使本次医疗事故无法避免。

   (四)、医方用药错误,直接引起或加重患儿脑出血、脑瘫、智力低下、继发性癫痫。

    患儿2000年3月27日(即出生后的第二天)CT明确显示①新生儿缺氧性脑病②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是

一客观的检查记录。新生儿缺氧性脑病已如前第(三)项所陈述的那样,过错在于医方。根据高等医药

院校教材《儿科学<新生儿颅内出血>》的论述(第四版第115页)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发病机制在医

学上分产伤性颅内出血和缺氧缺血性颅内出血,其发病原因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宫内直接压迫的话那就与宫颈水肿相印证,而医方没有及时人工破膜,存在没有及时处理的重

大过错。
    二是第二产程未用吸引器、高位产钳等器械或其他不良挤压,也不属急产、胎儿头过大、头盆不称

,不会直接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三是脐带绕颈较紧,缺氧缺血及酸中毒直接造成网膜下腔出血。
    四是用药错误,直接加重窒息、抑制中枢神经形成脑瘫并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我们来看对于一个3Kg的新生儿,如下用药的严重错误:

    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医学生都应该知道,在缺氧未纠正之前,慎用5%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否则产生

二氧化碳潴留加重酸中毒。而医方在产科零点班未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早晨8点一接班就以5%的碳酸

氢钠250ml静滴,1小时58分钟后,新生儿的分娩特殊记录记载又以非稀释苏打7ml静推,而此时患儿根本

就没有呼吸,也没有气管插管。儿科2000年3月26日10:50AM以5%的碳酸氢钠10ml静滴,3月27日2PM以5%

的碳酸氢钠10ml静滴,4月3日9AM以5%的碳酸氢钠10ml静滴。代谢性酸中毒静脉滴注所需剂量应按下式

计算:补碱量(mmol)=(-2.3-实际测得的BE值×0.25×体重Kg)或补碱量(mmol)=正常时CO2CP-

实际测得的CO2CP(mmol) ×0.25×体重Kg。除非体内丢失碳酸氢盐,一般先给计算剂量的1/3-1/2,4-8

小时内滴注完毕,心肺复苏时首次1mmol/Kg,以后根据血气分析结果调整剂量(每一克碳酸氢钠相当于

12mmol碳酸氢钠)。而医方在用药时机和依据、用药剂量和浓度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医方在初次鉴定中

声称抢救积极,显然是一次错误的、致命的“积极”。

    医方在胎儿娩出前80分钟以安定10mg静推。经查阅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儿科药物治疗学》、北京

医科大学《儿科药理学与药物治疗学》、人民卫生出版社《药理学》第五版、《临床药物新用联用大全

》、《中国药物大全》第二版,安定确可用于宫颈扩张,加速第一产程,但可透过胎盘屏障,1小时在肝

、脑达到高峰,在分娩前3小时用安定,出生后24小时内胎儿血药浓度仍比母体高。因此,分娩前使用安

定可使胎儿娩出后窒息、体温不升、四肢松软、周围神经和中枢神经障碍,故大多数学者认为孕妇和哺

乳期妇女忌用安定。

    医方在儿科长期医嘱中以鲁米那15mg静推,每天两次,持续时间从3月26日至3月29日共4天,临时医

嘱中3月26日2:20PM鲁米那15mg静推,8:12PM安定1mg静推,9:50PM又以鲁米那20mg静推,3月27日6:

05PM安定1mg静推,3月28日2:17AM安定1.5mg静推,连续三天频繁超剂量使用鲁米那和安定静推。目前

对婴儿安定和鲁米那的使用问题存在不甚一致的观点,但从药物毒理的角度总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对小

于6个月的婴儿尽量不用或忌用。医方用药不够慎重,显然对婴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发

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更直接引起了以后的智力低下。

    此时,我们想问医方:患儿究竟是在宫内窒息?还是在第二产程产道中窒息?患儿究竟是在产科就

发生了脑出血?还是在儿科才出现脑出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方怎样举证证明患儿脑瘫、智

力低下、继发性癫痫均与医方无关?那就引入患方的下一个观点:

   (五)医生、护士不及时观察产妇、患儿,不依实记录,病情不明,护理不周,处理不及时致使本次

医疗事故客观上能够避免而无法避免。

    (1)、在产妇待产分娩过程中医方观察、记录、处理病情的过失前已述及。

    (2)、患儿娩出后,情况究竟如何,恐怕医方到现在也不甚清楚,在分娩特殊记录中写道“经处理

后,婴儿面色红润,呼吸平稳但无哭声”,可是在Apgar评分表中显示5分钟后“呼吸浅慢、不规则1-2次/

分,哭声弱”。

    在新生儿记录中记载1分钟Apgar评分刺激反射、肌肉张力均为“0”分,可是同页下边的记录“拥抱

反射、握持反射、吸吮反射均为有。”

    新生儿30分钟后转入儿科前的情况如何,转入儿科后如何,既无转科记录也无接收记录。而是费尽

周折地出院入院,中间到底廷误了多长时间!对于一个危重新生儿,转科过程也没有医护人员陪送。对

于一个重度窒息的新生儿,从出生到出院均没有进入温箱或采取其他保暖方式以降低耗氧量,也没有在

20秒内按照ABCDE复苏方案进行科学复苏,更没有维持输氧、输液量、监测化验等复苏后的观察监护。

    在儿科病志中仅是偶有叙述心率、呼吸,医嘱中仅有三大常规化验,对于一个窒息惊撅的危重新生

儿滥用安定、鲁米那,滥用碳酸氢纳,而不监测血生化、肝肾功能,又怎么保证处理病情的及时与正确

。令人更为不安的是,一个出生时Apgar评分2分、重度窒息,脑出血的患儿,恐怕所有的医生心里都清

楚肯定会留下后遗症,可是,医方没有任何的出院医嘱、随诊观察的嘱咐或转院治疗的建议,而是在出

院情况一栏写上“治愈”,致使患儿父母直到2003年5月13日才在湖南省儿童医院确诊,失去了最佳治疗

时机。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医方从孕妇待产分娩,新生儿出生、抢救、治疗的整个过程中,不及时观察、

不依实记录、护理不周、处理不及时、不按医学科学慎重用药,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草率从事

,严重失职,违反医学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该事故显然属于一

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医方负完全责任。恳请湖南省医学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明

鉴。

此 致
湖南省医学会
                              
                                  代理人:李圣
参考资料: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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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有豫 药理学 第五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1,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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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丽  儿科药理学与药物治疗学  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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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乐杰  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妇产科学第六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74,75
7、王慕逖  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儿科学第四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7,95,97,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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