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给予审批。 |
条 件 | (一)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口岸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不影响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及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
申请材料 | 请补充填写内容! (一)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正式书面申请。 (二)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图纸和方案。 |
申请表格 | 《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程 序 | 申请单位递交正式申请后,深圳市口岸办会同申请单位到现场察看,同意实施的在工作时限内作出书面批复,建设项目可进行施工,竣工验收时有市口岸办和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开放建设单位向市口岸办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后,新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使用。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
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审批后,挂牌运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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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