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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给予审批。 
条  件 (一)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口岸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不影响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及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申请材料 请补充填写内容!
(一)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正式书面申请。
(二)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图纸和方案。
申请表格 《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程  序 申请单位递交正式申请后,深圳市口岸办会同申请单位到现场察看,同意实施的在工作时限内作出书面批复,建设项目可进行施工,竣工验收时有市口岸办和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开放建设单位向市口岸办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后,新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使用。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审批后,挂牌运作。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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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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