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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亟待国家立法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6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与该区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等单位联合会签文件,通过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社区帮助等“四助一体”的联动工作,形成援助合力,全面关怀刑事被害人,取得良好成效(据本报8月1日2版)。
“这种做法很好,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形式单一的问题。”8月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这样表示。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她提交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建议早日进行全国立法。
记者:我国现行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效果如何?
王xx: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目前,全国已有半数省份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当一部分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可以说,《意见》施行两年多来,此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大力开展,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上访,促进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意见》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记者:主要存在哪些问题?请您举例说说。
王xx:我通过走访调研发现,主要存在四大问题:救助资金困难、救助程序繁琐、救助形式单一,以及救助启动、实施被动。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困难,是首要问题。对救助资金的筹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资金没有稳定保障,缺口较大或到位不及时。
救助程序繁琐,主要体现在审批程序的繁琐上。其实,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贵在及时、有效,而有的地方对救助申请的审查时间少则两个月,多则半年左右。特别是对于遭受人身侵害、急需医疗费用的被害人来说,审批程序的繁琐、救助资金的迟滞,无疑会延误治疗时机、恶化病情,且影响案件审理。
对救助形式,《意见》规定的主要是“现金救助”,且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此规定明显带有“救急”性质,对于解决或缓解刑事被害人眼前的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因害致残、因害久医、因害返贫的被害人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意见》也缺乏心理救助、社区帮助等富有时代感的救助形式。
救助启动、实施的“被动”主要表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制于资金匮乏,对于身陷困境的被害人,难以主动告知其有申请救助权,只能被动救济,有的地方甚至暗行“不闹不给”的规则。
记者:您认为该如何解决上述难题?
王xx:我认为,从国家层面对救助制度进行立法势在必行。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政府相关单位和政法机关,对各地救助工作实施状况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工作,将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记者:具体而言,该如何解决资金、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王xx: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鼓励、倡导社会组织、个人捐助,以缓解资金筹集之难。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中央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救助程序方面,建议规范救助主体,简化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期限。
救助形式方面,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拓展现金救助以外的其他救助形式,如做好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延伸救助工作等。
至于救助启动“被动”问题,我认为,这既需要司法机关增强救助工作的主动性,又有赖于切实解决好制约开展救助工作遭遇的资金困境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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