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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还是敲诈勒索?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110网律师
骗走少年,向其家属索要3万元    【案情】
  家住镇平县石佛寺镇的李某因被人逼赌债,蓄谋挟持一小孩索要赎金。去年1月22日下午,李某窜至石佛寺镇星宇网吧,以进城接人为由将该镇单营村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涛(化名)骗至10公里以外的镇平县城,将王涛带至网吧让其上网玩电脑。随后,李某背着王涛向其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万元,并威胁其家人如果不给钱就把王涛带走。
  当日下午,王涛的父亲将3万元存入李某提供的账户。李某持银行卡查询钱到账后,立刻取出1100元装入口袋。随后,他打出租车将王涛送回学校。王涛的父亲接到小孩后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介入侦查,当夜将李某抓获,次日从李某的银行卡中提出赃款28900元退还给被害人亲属。
  3个月后,李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误工费400元,并退回剩余赃款1100元。
  【争议】
  对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审理】
  镇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李某为了索取赎金,向王涛的父亲发出将对王涛绑架的威胁,使王涛的父亲心生恐惧,并基于这种心理而向李某支付3万元。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绑架罪所应具备的“劫持人质”的特征在本案中亦不明显。事实上王涛的人身自由也未被剥夺,被告人李某所实施的行为不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实际的控制,尚未达到绑架犯罪所应达到的严重程度,主观上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加害的故意,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处罚比绑架罪更为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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