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纠集多人,分别乘坐两辆汽车窜至某村,将该村村支部书记沈某的头蒙住,强行带到山上一偏僻无人处,持砍刀、手枪等作案工具威胁要将沈某活埋,向沈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声称是借款,以后要归还。后经沈某求饶,双方谈至3万元。马某当场给沈某打了张“今借到沈某叁万元整,三个月内归还”的欠条。随后,马某将沈某送下山,找了辆出租车,让司机和沈某一起去取钱,并威胁不得报警。沈某借机脱身后报警,马某在等候取款时被警方抓获。
[分歧]
本案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绑架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马某的行为应按抢劫定罪处罚。
首先,马某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当场性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以此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马某采取胁迫方法,威胁沈某当场向其借款,否则将其活埋。从马某实施犯罪的行为分析,马某以立即实施活埋相恐吓,迫使沈某当场交付财物,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对敲诈勒索罪来说,马某绝对不可能当场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故马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马某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直接向被害人本人窃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以此区别于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马某为达到向沈某“借款”的目的,胁迫沈某本人当即交付财物,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对绑架罪来说,马某须以沈某作为人质相要挟,从第三人劫取财物,故马某不构成绑架罪。
综上所述,本案马某的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劫取财物具有当场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李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