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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危某和邓某,任某、密谋去搞肖某的钱。4月17日上午,被告人危某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三被告都知道),三人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肖某家,要求肖某拿出三仟元,肖不肯,被告人危某说不拿钱可以,会有人收拾你们,随即从身上拿出菜刀,扔在桌上,叫肖把自己的手指剁下来,邓某、任某也一起威吓肖某。在此情况下,肖某走出家门1个多小时,向亲友借了2000元人民币,交给危某,随后三人逃离现场,所获赃款由三被告平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定性问题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危某等人主观目的是想非法占有肖某的财物,具体表现为,“去肖某家搞肖的钱”,后来又威胁肖某说,“会有人收拾你们”。另外危某等人没抢肖的现有财物,而且肖某走出家门1个多小时,被害人完全有防御、报案的余地,危某等人不属于当场取得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了暴力威胁,也是当场强行夺取钱财,具体表现为被告人危某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后来拿出菜刀扔在桌上,叫肖某自己把手指剁下来,当场使用了暴力,也是当场取得了财物。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实施了威胁的手段,同属侵犯财产罪,但二者有严格的区别。抢劫罪中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的程度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均更大,所以处罚上抢劫罪比敲诈勒索罪明显要重得多。从本案的威胁内容来看,危某等人以伤害相威胁,即如被害人不交出钱,则要求被害人自己用菜刀剁下自己的手指。从本案威胁方式来看,更重要的是使用了扔菜刀等动作威胁被害人,而敲诈勒索往往只是使用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进行威胁。从本案威胁的时间来看,被告人危某等人不仅用语言进行威胁,被告人危某等人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肖某不交出财物,被告人危等人就会当场实施暴力加以伤害,具体表示为:“被告人提出无理要求遭到拒绝时,危某则从身上拿出菜刀扔在桌上,叫肖某自己把手指剁下来”,肖某迫于这种压力,不敢抗拒,只好出去借钱,而从本案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被告人危某等人当场取得的2000元现金,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是当场取得财物,因为隔了一个多小时,而且这2000元不是现存的,是借的,但笔者认为,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夺取这2000元只是犯罪分子作案的一个片断,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且也估计到被害人不敢逃脱。如说被害人走出家门这段时间进行防御或报案,笔者认为不会影响本案的不定性,只是犯罪情节有区别,量刑上有差异,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发展到危某把菜刀扔在桌上,要求“被害人自己把手指剁下来”的时候,被告人危某等人构成抢劫罪的全部要件已经具备。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会昌法院 邓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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