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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本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手段、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情节显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 律裁的目的;有的是诱使一些干部子弟吸毒;有的是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浪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勇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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