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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狠亵、侮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1、违背妇女意志;
2、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3、对妇女进行了强制性的猥亵和侮辱。
    本罪是在妇女不能、不敢、不知、不及反抗、防备时进行的。
 这里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手段的性质。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
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年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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