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予开办武术学校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7项; (二)《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申请开办武术学校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设置武术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有取得相应资格的教师和武术教练,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学生集中文化学习的武术学校必须符合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报告(说明办学宗旨、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名称。法人申办要加盖法人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有本人签字)(原件1份); (三)个人申办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合办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申办的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实行公司制的,提供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章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学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及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启动资金、运转资金来源、数量、使用计划的说明(原件1份);资信证明、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职工名单(复印件1份);教师、教练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招生范围、生源预测、毕业生去向说明(原件1份); (十)拟实施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体育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体育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向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后提出意见,由产业与场馆处审核并报市体育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开办的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开办武术学校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开办武术学校许可证》后,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办武术学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