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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刑法学的一部扛鼎之作——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
发布日期:2012-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5月,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撰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本由高老所著的长达85.3万字的鸿篇巨制在其84岁时一经面世,立即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作为高老的门生弟子,在得到先生亲笔赠书后我们随即仔细阅读了本书,读后深得教益、感慨良多。
  如果说先生1981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是“彪炳史册,承前启后”的刑法学界“源头活水”性著作,那么本书则是其内容的存续和极大延展,可谓新中国刑法学的基础性扛鼎著作,也是系统梳理我国刑法立法演进脉络、深入探寻刑法法条原意的开山力作。

拓荒之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的缘起
  我们知道,高老1953年作为刑法研究生毕业后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自1954年10月起,当时刚刚26岁、风华正茂的先生便被借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研拟工作。期间,他曾负责汇编各类立法资料,包括解放区、中华民国法律和苏联、东欧、法国和德国等国刑法,还包括从我国一万多起刑事案件总结出来的司法经验材料,以便规定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他也曾提出数不清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了无数次立法咨询论证会,对每一个条文不知作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
  截至1979年7月,除了因文革浩劫而致立法工作停顿外,先生自始至终作为一名立法工作人员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亲身经历了新中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先生始终注意收集立法资料,详作讨论记录,撰写心得笔记。这也反映了先生是一位勤于治学的有心人,有着敏锐的学术嗅觉和深邃的洞察力。早在1964年5月,先生就根据自己学习刑法草案第33稿的体会,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此文后来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印的《检察业务学习资料》第13辑(1981年7月)全文刊载。
  1979年7月1日,历时25年38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终于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而结束了新中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当时,正如先生所指出的,当时刑法学界尚未从“文化大革命”冲击下形成的荒芜状态中走出来,面对这部刑法,除了法律文本和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之外,尚没有诠释性和解读性的书籍可资参考。
  而法律出版社在知晓先生系唯一全程参与了这部法典制定的学者,拥有丰富的第一手立法资料后,就竭诚邀请先生撰写一本有关刑法立法的著作,以解决当时的“书荒”问题。于是,先生便在上述学习纪要的基础上,及时对原稿进行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了约19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81年7月正式出版。
  该书准确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典各条文的立法原意,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展示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起草到颁行的数十年艰难历程。这是结束文革动乱、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新时期以后,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第一部刑法学专著,可谓刑法学界的“拓荒之作”。这本书为刑法学的教学、研究和刑事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帮助,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
  正如高老的恩师、曾任外交部法律顾问、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的我国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先生评价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何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该书也于2008年荣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

鸿篇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出版后广受欢迎,1.2万册很快销售告罄,多年间甚至出现了“手抄本”。法律出版社曾多次希望再次印刷,但在征求先生的意见时,都被他婉言谢绝了。原因在于,国家立法机关从1981年开始就制定单行刑法,而这本书并没有包括这些内容,在先生看来有些滞后了,需要等以后有机会予以修订后再印为妥。先生治学的严谨、认真由此可见一斑。
  可是,此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接踵而至、连绵不断,从1988年起对1979年刑法典的修订也被提上立法日程,直至1997年3月终于系统修订了刑法典,使先生修订原书稿的打算一直未能启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颁行后,本是修订出版该书稿的好时机,先生也已开始着手相关工作。不过,随着1998年新的单行刑法的通过及此后八个刑法修正案的相继出台,先生对书稿的修订工作也只好断断续续地跟进。直至《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后,先生才集中精力完成了对书稿的全面修订,并取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暮然回首,前后已历时15年!
  修订后的本书涵括上下两卷。上卷仍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除了做一些文字技术性处理外,基本是原书的再现。其内容按照1979年刑法典的章节次序进行论述,主要反映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孕育诞生过程,特别是从1957年第22稿到1963年第33稿、再到1978年至1979年定稿阶段,在条文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例如,就1979年刑法典第14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书从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批复,到1954年的《劳动改造条例》,和1955年10月司法部的相关批复,再到刑法草案第22稿和第33稿,清晰揭示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并阐明了刑法草案第33稿对第22稿予以修改补充的相应理由。
  本书下卷则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和完善”,基本采取上卷的体例,围绕1997年修订刑法典及此后经八个刑法修正案修改补充的章节条文次序进行论述,上溯1979年刑法典及其之后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延伸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的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和九个立法解释文件的内容,力图讲清每个规定的来龙去脉,使之浑然一体。
  例如,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63条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书从《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的补充规定谈起,不仅论及1997年刑法典修订研拟过程中该条文的表述变化,还结合2006年6月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文的进一步修改,探讨了修法背后的动因。在许多地方,先生也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例如,对于应否在修订的刑法典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当时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有论者便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把一切犯罪和刑罚预先规定在刑法中,实际上违背了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也会束缚司法实践的手脚,不利于处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不利于严厉打击犯罪。对此,先生睿智地指出,我国刑法坚持并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能够严正地表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够适应国际进步潮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的国际形象,提高我国刑法乃至整个法治的威望;更为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大的价值就是能够避免罪刑擅断和保障人权。因此,他旗帜鲜明地主张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此外,为了使读者对我国刑法立法演进有一个全面、历史、宏观的把握,本书还通过“前言”从整体上提纲挈领地梳理了我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的简要历程,也使本书在体系内容上更显丰满和完整。(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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