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承担文物修缮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所提供的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十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使用范本,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2.拟修缮工程的名称、地点、保护级别、时代、公布时间、使用和管理状况; 3.工程类型(修缮、保养维护、抢险加固等)与概况; 4.修缮工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 5.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6.拟聘请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二)《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申报表》(原件1份); (三)现状勘测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历史沿革、历次维修情况; 2.现状勘察情况详细说明; 3.残损部位的力学报告和残损原因分析; 4.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5.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主要工具、材料,必要时提供材料试验报告; (四)维修工程的现状实测图(原件1份),须符合制图标准,残破部位应描绘残破详貌,并标注量化说明文字,残破现状细部照片; (五)设计文件(原件1份): 1.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设计图纸(规模较大的维修工程,应在总平面图上用不同颜色标明工程分期次序); 2.工程做法说明书(说明维修意图、目的、方法、工艺技术、古建筑的法式特征、残破部位的修缮技术措施与具体做法及重要部位的结构计算书等); (六)施工方案(原件1份): 1.施工组织设计; 2.重要部位的具体施工措施; 3.施工过程中相关文物的保护措施; (七)工程预算(原件1份); (八)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提供符合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和省文化厅核发的文物维修培训证书; (九)省或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原件); (十)文物修缮工程协议书或合同书(原件); (十一)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并附招投标过程说明); (十二)文物所在区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以上照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工程2份;市级文物保护工程3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工程4份。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文物保护工程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附表2)、《广东省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文化局 |
决定机关 | (一)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许可机关为深圳市文化局;(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机关为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 |
程 序 |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进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征求上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经审查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报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审批。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准文件。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