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附件十)。 |
数量及方式 | 不定。 |
条 件 | 台湾同胞投资占企业(含“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总投资25%以上。 |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台湾公司工农业执照复印件或台湾护照复印件;证明有台资投入的相关资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程 序 | 资料齐全马上办理。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初审,省台办批后可免进口税。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