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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青年行不轨强奸KTV服务员获刑七年
发布日期:2012-10-08    作者:110网律师
“90”后的黄某见色起意欲行不轨,伙同他人对“KTV”的服务员进行强奸。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强奸案,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张某等人在横峰县一娱乐城包厢内唱歌,在此期间,娱乐城服务人员杨某某被叫至该包厢内陪客,张某等三人欲对被害人杨某某猥亵,遭到拒绝,黄某伙同他人商议对杨某某实施强奸。当晚24时许,被告人黄某将杨某某按倒在包厢内的沙发上,三人将杨某某的衣服脱光,对杨某某进行威肋、殴打,然后三人轮流对杨某某实施奸淫,并且强迫杨某某用嘴轮流为三人刺激性器官。被害人杨某某在强烈反抗的过程中,其一个上门牙被张某打折,身体多处被三人致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甲级。事后张某还强行将杨某某拖到包厢外的过道上,欲将其带到宾馆后,继续对其实施强奸,后因有人看见便逃走了。2008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到横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2010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后仍未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庭审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亲属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赔礼道歉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张某等人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殴打、威胁、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强迫被害人杨某某用嘴轮流为三人刺激性器官,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在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后仍未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其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黄涛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杨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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