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大道:你中奖了?
星光大道:你中奖了?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周艳涛律师
近期本人接到许多来电、留言咨询关于在星光大道中奖的信息,诸如“我收到一条星光大道的彩信说我中奖了 并且给我个网站 还给我验证码 我看下了下 就把一张没有钱的银行卡 和我的身份证号 填写了上去 现在他给我来点话说我要是不要 让我赔偿伪约金 我告诉他随便 这样会不会对我造成什么危害啊 我现在好怕啊 跪求...”;“手机接收了一条星光大道的活动。说我的手机号码中了二等奖。让我打开网页,然后我就填写了个人信息{包括银行的账号}提交后他又说需要打电话给工作人员,否则将起诉我,让我赔款一万到两万!我该咋办?还有我填了银行账号,又该咋办? ”等等。
首先我可以很负责的说,类似的短信无论以谁的名义发出,可以基本断定属于诈骗一类。但为什么还是会引起人们的恐慌内?这类诈骗信息透露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它利用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与无知。因为心存敬畏所以会畏惧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之说,也是因为无知所以才会认为存在违约之说。
我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一般的中奖的操作方式来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这种所谓的违约是不成立的。
违约的前提是缔结了一份“约”,也就是合同。而我国法律对订立合同是采用了“要约与承诺”的行为模式。要约,就是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完整的、有效的要约要满足几个要求:要约的发出者有发出要约的能力,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要约的内容是明确的,要约要到达相对方。这几个要求缺一不可。
要约发出后,要使合同行为成立就需要一个有效的承诺。一个有效的承诺也要满足几个方面:承诺人要有承诺的权利、承诺人属于被要约的对象范畴、承诺人对要约内容同意并不作出实质性修改、承诺以要约要求的方式、时间到达要约人。满足了这个过程,才成立一个合同行为。
在诈骗短信中,首先我们要质疑的是要约发出者的主体身份,通过其整个行为方式,我基本断定其并非“星光大道”节目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得到其合法授权。因为一般的幸运观众产生的规则,一般会在节目进行中不断的提示。如果您是该节目忠实观众,您是否了解幸运观众产生的规则?一般幸运观众的产生往往是基于与节目的互动,您是否参与了互动环节?而且,产生的幸运观众往往是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联系,而非短信形式。
其次,在法律上,你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并没有成立。要求您看完规则条款点击确定,但最后发现要交保证金之类的价款时,您觉得反悔,在法律上是有充足的理由的。如果在规则条款中没有对保证金之类的进行约定,那之后再提出保证金之类就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或者是一个新的要约,只要您不再次承诺,那合同关系自然不成立。如果在规则条款中规定了保证金之类,但您没有注意,那由于对方提供的是格式条款,附有说明、提示的义务,只要他们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您均可以其未进行提示、说明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基于以上两点,在法律上所谓的违约责任是子虚乌有的欺骗,不用担心。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的中奖活动是不会要求中奖者先交付保证金之类,在进行领奖的。但因为中奖属于射幸孳息,可能存在相关的税费等,但一般是从奖品价值中扣除,或由向税务机关补缴,不会存在有中奖者提前偿付的方式。
现在通讯越来越发达,伴随着生活方式的、沟通方式的多样化而来的是形形色色的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无论何种骗局,归根到底都是要激发我们心里的贪欲,只要你存有占便宜的心里,那就可能被骗到。“清心不如寡欲”,处处设防不如戒除贪念,用正当的方式去实现我们应当的利益。